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经研究,我部决定指定中国医学科学院等5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自2009年5月1日至2011年5月1日期间,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全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其中,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你厅(局)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我部组织制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做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工作。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另行下发。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